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2012年6月10日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根据《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汇总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学工副主任担任组长,学工干事、年级(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负责本系的具体组织、审核、全系平衡、协调的认定工作,建立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三)以班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干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的民主评议、审核、平衡、认定的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经过班级推选,男女各占一定比例,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与服众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向本班同学公布并上交系部。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有以下情况不得认定为困难学生(已经认定为贫困生的学生有以下情况者应取消贫困生资格)
1.同学们反应平时生活消费水平较高,家庭收入明显能供给学生缴费而恶意拖欠的;
2.拥有高级电脑,经常上网闲聊、下载观看不健康碟片、迷恋网络游戏等;
3.购买使用高档通讯工具、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在同学之间影响不好的;
4.同学们反应有经常到酒店进餐;节假日外出旅游;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有条件不在学校住宿而在校外租房的;
6.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违反校规校纪、思想品德败坏、不讲诚信的;
7.曾经取得助学金不正当使用者
8.欠缴学费和恶意欠费的
(二)针对大一新生,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1.特别困难的学生(A等)
(1)孤儿,没有遗产;
(2)单亲且缺乏经济来源者;
(3)父、母亲属于重度残疾或家庭主要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常年治病,医疗费用高,且无经济来源者;
(4)家庭或个人发生重大天灾人祸且无经济来源的。
2.困难的学生(B等)
(1)孤儿,有一定经济来源;
(2)单亲有一定经济收入;
(3)家庭成员有重病、残疾人或学龄人口多,经济负担重;
(4)家庭属于城镇低保户和农村特困户。
3.一般困难的学生(C等)
每月生活费基本有保障,但家庭收入不能足额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
(三)针对大二、大三老生,严格执行考核认定办法。
1.考核项目
学生的经济状况与生活消费方面表现。
2.考核的量化细则
考核实行一学年一考核的制度。
3.考核总评按申请贫困生的考核分给予评定考核等级,前10%为A等贫困生,10%-60%分为B等贫困生、60%以上为C等或D等贫困生。
4.考核评定的结果作为下一学年学生奖、助学金的评选依据。
5.考核分规定(满分100分)
(1)家庭人数分值(20分)
A、孤儿20分 B、单亲16分
C、家庭完整,家中2人或2人以上读书12分 D、家庭完整,1人读书8分。
(2)家庭人均年收入(20分)
A、700元以下20分 B、1200元-元之间16分
C、2000元-元之间12分 D、3000元-元8分。
(3)个人月伙食费(10分)
A、250元以下10分 B、250元-350元之间6分
C、350元-550元之间4分 D、550元以上2分。
(4)购买、使用较高档次护肤品、化妆品、高档次服饰等日用品情况(10分)
A、从来没有10分 B、偶尔6分 C、经常2分
(5)平时夜宵及购买零食情况(10分)
A、从来没有10分 B、偶尔6分 C、经常2分
(6)平时是否有抽烟行为(10分)
A、从来没有10分 B、偶尔6分 C、经常2分
(7)移动电话价值(10分)
A、300元以下10分 B、300元-600元之间6分
C、600元-900元之间书4分 D、900元以上2分。
(8)是否拥有电脑,如果有,价值多少(10分)
A、没有电脑10分 B、3000以下6分
C、3000元—6000元4分 D、6000元以上2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9月)进行一次。
(一)每学年结束之前,家庭经济困难、有意向申请贫困认定的在校学生应自觉到系学工办领取《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填写《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经济生活考核量化表》。新生则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院招生办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经济生活考核量化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低保证复印件,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材料)。
(二)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
1.学生提出申请,并登陆广西资助网填写贫困生认定申请表。
2.班主任负责收集学生填写的贫困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贫困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和班级申请贫困生所填写的《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经济生活考核量化表》,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对于自报属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要进行认真核实,通过民主评议,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4.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结果。如有异议,应与认定评议小组商议后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5.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系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贫困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1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抽选2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贫困生应逐个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并依据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报告系认定工作组,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即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
第八条 出现假贫困生现象时,根据学生弄虚作假的隐瞒度及贫困生的评议、认定程序情况追究评议小组长、认定工作组组长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高职大专生
第十条 本办法从2012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学院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